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施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疫情、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方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事由需要暂停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