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一体化运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向中标人作出相应许可,并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应许可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