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件,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情况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