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市辖各区砍伐、移植树木胸径超过30厘米或者一处一次超过1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胸径30厘米以下或者一处一次10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经依法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每砍伐树木1株,胸径30厘米以下的,应当补植胸径5厘米以上生态、经济、观赏价值相当的树木5株;胸径30厘米及以上的,应当补植胸径10厘米以上生态、经济、观赏价值相当的树木5株。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