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市辖各区超过5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被占用绿地有管理机构的,也可以委托其管理机构恢复植被,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