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林地、绿地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铲土烧灰积肥;

(二)焚纸烧香;

(三)倾倒生活垃圾;

(四)堆放物料;

(五)就树盖房、搭棚、做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