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林地、绿地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铲土烧灰积肥;(二)焚纸烧香;(三)倾倒生活垃圾;(四)堆放物料;(五)就树盖房、搭棚、做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