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心城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区域山体的林地、绿地的权属关系,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设置管护责任标牌,加强巡山护林。严格限制山体保护线内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围山建房、依山建筑等破坏植被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