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绿化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保护管理;(二)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责任人保护管理;(三)未实行物业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应的责任人保护管理;(四)不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