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前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实已经审查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