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实施情况及其绿化品质开展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