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总投资金额0.5%的比例预算列支,并用于绿地建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