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和城市干道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传统街区等不低于20%;

(四)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项目不低于25%。

属于棚户区、城中村等城市旧区改造的,前款规定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