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