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