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