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