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