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轮牧休牧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