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