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