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在古荔枝树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影响古荔枝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古荔枝树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