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的禁止行为外,古荔枝树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割古荔枝树树瘤;

(二)新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三)堆放物品;

(四)烧灰积肥、焚烧枯枝落叶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损害古荔枝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