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普查与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区(县级市)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荔枝树资源普查、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情况,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古荔枝树现场调查鉴定,逐级上报申请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荔枝树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古荔枝树主管部门提出。古荔枝树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组织鉴定,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