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古荔枝树资源普查。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普查间隔期内定期开展古荔枝树的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全面掌握其数量、分布、生存环境和保护现状等情况。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