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