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