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