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