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