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