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