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