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