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