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