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四十条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