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