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