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