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