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