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