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

(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