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