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