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