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并在学校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