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教师工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负债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