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和农村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学校应当将公用经费的5%以上用于教师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