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教师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命题,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聘任激励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