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2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