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工编制。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